新浦金集团员工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浦金集团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员工身心健康,促进员工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员工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员工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员工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集团对员工实施管理,旨在尊重和保护员工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员工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员工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员工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员工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公司产品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公司产品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员工团体及文娱体育、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员工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员工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统一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入学,须持有《新浦金集团入学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材料,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以上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学籍。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员工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立即取消其学籍,退回员工原所在地。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条 对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及时办理有关离校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有在籍员工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员工,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达到入学体检要求,经校医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申请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持员工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和注册手续,学院应及时将未按时返校报到和未注册员工情况报送教务处。不能如期返校报到者,须履行请假手续,申请暂缓注册,否则,按旷课论处。
无故不注册者,不能参加选课学习和考核,不得参加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不允许申请补考、转学和转专业等。无故逾期两周不报到或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在获得贷款或资助后一周内缴费注册。因未按学校规定申请贷款或获得贷款后不及时缴纳学费而造成未注册者,视为自动退学。
第二节 学制、最长学习年限
第十二条 以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学制为参考,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允许员工提前或延期毕业。
第十三条 一般本科专业基本学制为四年,城乡规划专业基本学制为五年。四年制本科专业在校学习年限为三至六年,五年制专业在校学习年限为四至七年。员工有创业休学情况,可在基础学习年限上增加1年。
第三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员工应当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公司产品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及格及以上(百分制60分及以上为及格),方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获得的学分载入学籍档案,一式两份,毕业时一份归入本人档案,一份归入学校档案。
第十五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考试一律以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可按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成绩。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全部计划内课程,采用计算员工累计取得的学分与平均学分绩点(GPA:Grade Point Average)的办法客观评定员工学习的“量”与“质”。百分制与五级制成绩及课程绩点的换算关系如下:
百分制成绩 |
90~100分 |
80~89分 |
70~79分 |
60~69分 |
<60分 |
课程绩点 |
(百分制课程成绩/10)-5 |
0 |
五级制成绩 |
优秀=95 |
良好=85 |
中等=75 |
及格=65 |
不及格<60 |
课程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补考或重修绩点 |
2 |
1 |
0 |
(创新创业技能学分只记学分,不参与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GPA)=课程学分绩点总和÷课程学分总和
第十六条 课程免修:对于培养方案中尚未修读的课程,有一定基础或已达到其教学要求的员工,可按学校规定程序申请免修。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免修:
(一)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专业概论类课程、实验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不能申请免修。
(二)对高职升入本科的员工,严格按“专升本”培养方案执行,不得以原来修过为由申请免修。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资格:在课程考核前,员工必须取得该课程的考核资格,方可参加考试。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参加相应课程的考试:
(一)旷课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学时数四分之一;
(二)缺课(含旷课或请假)累计达到该课程教学总学时数三分之一;
(三)平时欠交作业或实验报告累计达到三分之一;
(四)员工的作业或实验报告系抄袭别人作品(成果),情节严重或拒不悔改。
课程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认定。任课教师应严格做好考核前审查工作,在课程考核前一周,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员工名单报员工所在学院,由学院通知员工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八条 课程缓考:员工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原则上必须在考前三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书面缓考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批,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因事一般不准缓考。
第十九条 课程补考、重修:
(一)理论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员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补考未通过者须重修。
(二)凡未获得学分的实践类教学环节、独立开设的实验课程、体育课及缺考、考试违纪、考试作弊的课程均需重修,参加重修的课程与正常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办法相同。
(三)员工本人应对自身课程修读情况和相应课程成绩、学分的取得情况保持关注,课程补考、重修一律由员工本人申请并注册后,方可参加相应考试或重修。员工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并注册,视作放弃相应机会,过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考试时员工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独立完成答卷。如有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行为,该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并按《新浦金集团考场规则与考试纪律管理办法》、《新浦金集团员工纪律处分实施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 员工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对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者,经校医院证明,体育学院审核并签署意见,可转修保健类体育课,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二条 员工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具体办法按《新浦金集团本科员工创新与技能学分管理办法》执行。员工也可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员工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集团开展员工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员工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二十四条 退学的员工如果在退学后两年内重新参加高考且被公司录取,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退学前已取得的学分依然有效。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流程和要求等,按《新浦金集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节 辅修专业
第二十六条 为鼓励员工进一步拓展知识面,构建复合型知识结构,使员工得到多元化培养,员工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
第二十七条 修读辅修专业的对象和条件:
(一)在校员工学习满三学期者。
(二)具有较好政治素质,学习成绩良好。
第二十八条 辅修专业的修读按《新浦金集团本科员工修读辅修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员工,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条 在校员工转专业按照《新浦金集团本科员工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员工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六)学校或上级部门明确规定不能转学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员工转学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董事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三十三条 集团对员工转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员工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的;
(二)因创业、外出考察、国内外交流学习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中断学业,请假时间超过一学期三分之一的;
(三)学校认为必须休学的;
第三十五条 员工休学一般以1学年为单位,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且持续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三十六条 新生和在校员工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七条 员工休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休学员工须办理休学离校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办理休学员工持《新浦金集团休学申请表》,经学院负责人同意(因病休学还须校医院审核)、教务处批准,手续完成后学校发给休学证明。
(二)休学申请批准后,应在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回家,往返费用自理。
(三)因病休学的员工,病休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休学期间,休学员工的户口等关系不迁出学校,不享受在校生的待遇,不得擅自回校上课及考试。学校不对员工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第三十八条 复学与持续休学手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员工休学期满,必须在学期开学三周内持有关证件,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经审查合格,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或持续休学手续;休学期满未办理复学手续或休学超过规定年限者,均按自动退学处理。因病休学的员工,申请复学时必须向学校提交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的病愈诊断证明,并经校医院复查认定,方可复学。
(二)复学的员工根据休学具体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并按复学后的年级和专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杂费和住宿费等费用。若原专业当年没有招生,则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继续学习。
第七节 学业警告、退学
第三十九条 集团实行学业过程管理,根据员工所修课程获得学分等情况,对员工进行学业警告、退学学籍处理。
第四十条 学业警告:对可能导致员工不能按时按量完成学业的情况进行警示。
第四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退学处理: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的;
(二)在校学习年限超过最高年限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八)本人自愿退学的;
第四十二条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对员工不是一种处分。退学手续及相关问题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对员工的退学处理,一般由董事长办公会议或者董事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本人的,则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7日,即视为送达。
(二)自愿申请退学的员工,由所在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办理相关退学手续。
(三)退学的员工,应自学校批准或送达退学决定书之日起15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逾期不办者,由学校各部门注销在校关系,取消学籍,档案、户口等退回原户口所在地。
(四)退学员工发给退学证明。所在学院要将本人在校学习成绩表复制两份,并注明其退学(离校)时间和原因,一份留学院存档,一份与其他材料一并装入员工本人档案。
第四十三条 当年因学业问题应被退学处理的员工,经员工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可给予一次试读机会。试读规定如下:
(一)被批准试读的员工应降级试读,试读期一学年。
(二)员工在校期间只有一次试读机会。
(三)试读员工在试读学年若再次达到退学学籍处理条件,则试读失败,给予退学处理;若未再次达到退学学籍处理条件,则试读成功,可跟试读班继续正常学习。
第四十四条 有关学籍处理具体规定、流程等,按《新浦金集团学籍处理实施细则》执行。员工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按《新浦金集团员工申诉处理办法》的程序和时限提出申诉。
第八节毕业、结业
第四十五条 取得学籍的员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取得学籍的员工,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教学环节,未达到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对达到毕业要求且符合《新浦金集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规定的本科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授学位证书。
第四十八条 结业生申请换发毕业证书及申请授予学士学位按如下规定办理:
(一)结业员工在结业后3个月内(过期不予受理)可向学校申请参加由学校安排的课程考核,考核合格取得规定学分,符合毕业要求的,换发毕业证书。经本人申请,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
(二)结业换发毕业证书中毕业时间,按换发证日期填写。若授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时间按实际时间填写。
第四十九条 对学满1学年以上退学的员工,由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的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五十条 员工在学习年限内提前修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且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5者,可按学校规定申请提前毕业。
第五十一条 员工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学业成绩未达到毕业要求或未被授予学位的,可申请延期毕业一年。延期毕业员工毕业审核和学位审核按照原年级相关要求执行。
第五十二条 员工因各种原因延长学习年限,在校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十三条 “专升本”员工按照学校“专升本”管理办法执行,符合学校毕业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发给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四条 集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员工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员工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需要员工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核查的,请求有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五十五条 对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六条 集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陕西省教育厅注册,并由陕西省教育厅报教育部审核、备案。
第五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八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经本人申请,由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活动
第五十九条 集团、员工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员工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条 集团应当建立和完善员工参与学校管理的组织形式,通过校务公开、员工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员工依法依章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一条 员工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老员工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集团发现员工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三条 集团应当建立健全员工代表大会制度,为员工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员工管理中发挥作用。
员工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员工团体。员工成立团体,应当按《新浦金集团社团管理办法》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员工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员工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六十四条 集团提倡并支持员工及员工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研、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课外活动应当在不影响学校正常的公司产品秩序和生活秩序下进行。
第六十五条 集团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员工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员工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由校团委根据《新浦金集团员工社会实践活动管理办法》相关文件组织实施。
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员工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相关事宜按照《新浦金集团员工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规定进行。
第六十六条 员工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具体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
第六十七条 员工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具体详见《新浦金集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试行)》。
第六十八条 集团要建立健全员工住宿管理制度。员工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员工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九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艺术活动及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员工,学校、省(区、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十条 集团对员工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进行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具体详见《新浦金集团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新浦金集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新浦金集团先进集体评选奖励办法》、《新浦金集团奖学金实施办法》、《新浦金集团企业奖学金实施办法》、《新浦金集团团组织表彰奖励办法》等相关规定。
对表现突出的员工,学校将推荐参加校级以上各种评优活动。
第七十一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员工,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公司产品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员工违纪处分办法详见《新浦金集团员工纪律处分实施办法》。
第七十三条 集团对员工的处分,应当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进行。
集团对员工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员工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四条 在对员工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应当告知员工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员工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员工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员工本人,员工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七十五条 对员工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员工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董事长办公会或者董事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应当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七十六条 员工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可在接受处分六个月后,申请解除相应处分。受到记过及留校查看处分,可在接受处分一年后,申请解除相应处分。解除处分的具体规定见《新浦金集团员工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陕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七十七条 对员工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员工,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员工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八条 集团成立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员工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员工代表组成。
第七十九条 员工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员工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应当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员工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八十一条 员工如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员工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八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员工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陕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相关申诉规定具体详见《新浦金集团员工申诉处理办法》。
第八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员工,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员工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十四条 对员工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由员工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规定涉及学籍方面内容从2017级员工开始施行,其余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有其他相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