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科生教学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员工管理规定》(教育部令 41 号)和《新浦金集团员工(本科生)管理规定》(校发[2017]192 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学校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实践等相关活动。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参加正常学习或规定活动的,要按照本办法及时办理请假手续。确因急病、急事不能办理书面请假手续,本人应通过短信或电话向辅导员办理口头请假手续,并且在 3 日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考试期间办理请假的情况,仅限于病症较重且经校医院复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 学院及任课教师负责员工的考勤,考勤结果是对员工考核、评奖、评优和课程成绩认定的依据。教学活动由任课教师负责考勤,任课教师应及时将考勤缺勤情况向员工所在学院通报,员工请假手续要在任课教师处备案作为考勤依据。
第四条 员工应当在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节假日终了前及时返校。因故不能按时返校,应当事先向所在学院请假并获得批准。每学期开学未按时返校且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以上的员工,按退学处理。
第五条 未请假或未准假而旷课的,根据《新浦金集团员工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规定的给予相应处理。员工的课程成绩按照《新浦金集团本科员工课程考核管理办法(修订)》执行。
第六条 员工请假,应当填写并提交《新浦金集团本科生请假单》,并附请假事由,请假单须经审批方能生效。员工请假事由应当如实报告,对于捏造或者夸大请假事由的情况,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七条 员工因病请假,应由学校医院复核病情,员工所在学院要做好因病缺课员工的登记上报工作。员工因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而须离校且无法参加教学活动,应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出具的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员工请假 3 天以上需征得其家长同意。
第八条 请假审批程序。请假 3 天以内,由学院辅导员审批;请假 3 天以上 7 天以内的,由学院员工工作负责人及教学经理审批;请假 7 天以上 14 天以内,由学院员工工作负责人及教学经理审核,报员工工作部及教务处审批;请假14 天以上,由学院员工工作负责人及教学经理签字审查,员工工作部及教务处审核,报主管员工工作和教学工作校领导批准。凡请假时间涉及考试的,必须报教务处批准,并同时提交《新浦金集团课程缓考申请表》。一个学期内连续请假超过 30 天、或累计超过 45 天者,应当根据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休学手续。
第九条 在外参加比赛、社会实践等活动期间的请假, 由带队老师或责任人审批。
第十条 员工请假期满应当及时销假。如需续假,其办理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内等,除特别说明外, 均不包含本数。
第十二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员工处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员工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